法源依據1(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圖6)】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圖1)】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圖2)】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圖3)】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圖4)】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圖5)】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圖6)】
一、起造人與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點交表進行逐項核對,並檢測確認各設施設備功能是否正常無誤。(設備點交表/主管機關範例)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表1~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表1)】
公寓大廈名稱 |
| 使用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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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地址 |
| 建造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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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組織 | □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 報備證明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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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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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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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 | 起造人名稱 |
| 公司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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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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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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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 ||||
建築物點交項目 | 點交文件 | 備註 | |
1.建築物竣工圖說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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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執照謄本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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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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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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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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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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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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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 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 | ||
附屬設施設備 | 圖 說 | 使用維護 | 廠商資料 | 檢測功能 | 備註 | |
1.消防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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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氣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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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排水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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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昇降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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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監控系統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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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氣調節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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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機械停車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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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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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 2.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 3.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 4.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5.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 6.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 | |||||
二、(一)建築物竣工圖說(二)使用執照謄本(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四)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五)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六)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七)其他
三、設施機電設備點交項目:(一)消防設備(二)電氣設備(三)給排水設備(四)昇降設備(五)監控系統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機械停車設備 (八)其他
四、說明:(一). 公設點交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 主管機關竣工審核戳章?(依台內營字第0980063366號函)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主管機關 竣工審核戳章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起造人移 交之上開圖說,除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之上開圖說,除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並宜載明本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至於如何舉證該圖說之真實性,係屬起造人之責任。1.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二)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三)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四)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五)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六)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七)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
貳、申請公共基金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表2)】
一、公共基金金額計算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申請公共基金相關資料(參考主管機關網站)
(一)請領公共基金所需檢附之資料-檢核表。(二)公共基金撥付申請書。(三)公共設施設備點交清冊。(四)公共基金保管金專戶領款單及匯款同意書。
請領公共基金所需檢附之資料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表2)】
「大公」一般包含:門廳、運動休閒設施、游泳池、管理員室、受電室、屋頂突出物、機械房、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地下避難室與樓梯間、…等,全體住戶均可能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 「小公」一般包含:指每一層樓的樓梯間、電梯間、通道、走道、花台…等,同一樓層住戶可以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
【蘋果地產王-好房網(翻攝自賣厝阿明臉書)(圖7)】